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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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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由原车主卖给他人,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肇事,司机逃逸,实际车主无法找到,原车主亦不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警方事后查明该辆小骄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为张某。被告对车辆已经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车主李某来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车子卖他人未办过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车辆已由原车主卖给他人,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肇事,司机逃逸,实际车主无法找到,原车主亦不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
1月8日,王某驾驶电瓶车,沿丹阳后巷镇前巷村行驶至朱导桥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王某受伤,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
1月9日至1月31日,王某住院接受行肋骨骨折复位固定术,共花医疗费3.8万余元。2月10日,公安局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逃逸小轿车驾驶人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警方事后查明该辆小骄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为张某。于是,王某就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计8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该小轿车在2008年9月就已卖给安徽省寿县李某。被告对车辆已经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车主李某来承担。但张某提供不出当时买卖车辆的合同,同时张某也无法提供肇事司机现在在何处的地址。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认定。买卖车辆应有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未能提供买卖合同,同时被告所卖车辆也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被视为投保义务人。被告未能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车子卖他人未办过户”的相关知识。
1月8日,王某驾驶电瓶车,沿丹阳后巷镇前巷村行驶至朱导桥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王某受伤,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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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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