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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2-03-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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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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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属于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判断网络诈骗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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