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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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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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建筑工程案例解读

2021-11-09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的认定: 第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主张当时如甲方没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会与甲方签订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2021-12-13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万元,摘要:本文通过实际索赔案例的分析,介绍了索赔定义、原则和程序,签订单价包干合同时,要注意风险的分配,风险转移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

《建设工程案例分享会》讲座,帮施工人解决工程款要账难题!

2023-06-28

为企业和个人收回工程款11亿元  ,扫描海报二维码 观看直播回放  ,崔玉君律师在讲座中解析:实际施工人要符合独立施工、独立管理、独立承担风险等要点,工程作业中的主要要素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当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要提供标准、规范、完整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证据,崔玉君律师在讲座伊始讲到,在建设工程领域众多类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是占比较大的类型,为了帮助实际施工人成功解决工程款纠纷,崔玉君律师在讲座中对常见的工程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给予详细的解答。

欠工程款8年还能起诉吗,工程款欠了七八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2023-09-19

欠钱8年了还能起诉吗 欠款八年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可能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会导致胜诉权的丧失,法律主观:可以在收集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没有偿还的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通金钱之债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判断是否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向法院起诉,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案例:实际施工人能以原告身份讨要工程款吗

2021-10-26

”本案中,刘某作为安阳市城建十公司第七工程处负责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借用该公司资质,以包工包料方式具体完成了裕华公司发包的冷库、办公楼等施工任务,履行了垫资、管理、安全保障、质量保证等义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安阳市城建十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将以上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第七工程处负责人刘某,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刘某代表安阳市城建十公司与裕华公司进行了决算,裕华公司于1996年1月29日给刘某本人出具了欠款凭单:“欠付刘某工程款136641.17元”,并且在以后的3年间,当刘某向其催要工程款时,先后4次向刘某支付工程款,这充分表明,无论从文字上还是从行为上,裕华公司已经接受了刘某的工程款权利要求,可以视为对安阳市城建十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刘某行为的同意。

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案例报告与律师思考

2021-11-02

一、概述(一)“围标”、“串标”与“串通投标”相关含义“围标串标”系指围标与串标的合称,该词汇在建设工程主管行政机关行文或处罚文件中较为常见,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

施工合同之质量纠纷案 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2021-12-27

二、被告浙江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珠西线高速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浙江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石方工程款43090.65元及钩机使用费36071元,合共 79161.65元予原告石礼勤,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不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的资质,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土方供应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不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的资质,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土方供应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最高院案例之: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

2021-11-02

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开业使用,根据上述约定,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2021-11-02

涉案工程提前竣工,但因承、发包双方就工程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YX公司在当地仲裁委提请仲裁,主张按《备案合同》进行工程结算,除要求按《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则及招、投标阶段提交的投标预算书确定涉案工程价款外,承包人还提出了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及要求发包人赔偿分包利润损失、进行钢筋价差调整等请求u据此,发包人抗辩称,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未备案合同》,《未备案合同》应作为确定承、发包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依据,发包人无权按《备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2021-12-02

一、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一)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内容: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工程建筑是关乎着人民生命安全的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轻视它,当我们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时候,有可能会发生这样或者是那样的纠纷,接下来和大律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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