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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延长至5年
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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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北
2021-11-25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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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从2年延长为5年。5年内未被发现的,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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