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动产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的履债期限;
4、动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5、担保的范围;
6、动产的交付方式、时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分别有:分期付款车辆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 ...
质押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分别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动产在它们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而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 ...
是的。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