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的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最长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 ...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为,保证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也不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