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分期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 ...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为,保证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也不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