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约定期限:
1、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