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由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不予支付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已交足保险费二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其他权利人。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由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不予支付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已交足保险费二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