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经报废但是手续没有销户的,需要去办理销户。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九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十二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十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十五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十五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三十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十年,集装箱半挂车二十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十五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十二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十三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六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十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十一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车辆已经报废但是手续没有销户的,需要去办理销户。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