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破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