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方式是:公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公房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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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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