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预查封前实施的买卖不能阻止债权执行,预查封前买卖并已办理登记的能阻止债权执行,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擅长:交通事故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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