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之后就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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