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包括的内容是: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且前述权利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需要协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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