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界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且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前述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个人的财产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夫妻扶养义务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等。根据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