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是有一定风险的。其主要风险包括:
1、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2、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