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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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时,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强行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 ...
对于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项 女职工在 ...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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