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滴滴、曹操专车等网约车的不断出现,道路上跑的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道路上跑的网约车,很大部分车辆购买的保险仍然是按照“家庭用车”标准购买,而非营业用车。
根据笔者亲办案件,该类案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理由为:将家庭用车网约车服务,用于营业服务,明显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次数,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剥夺了保险公司选择的权利,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就此通知保险公司的,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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