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若依法未被剥夺被选举权即可能会当选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