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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附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对象
谁是附属车辆的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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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1-12-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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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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