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适用于人民警察,人民警察适用于《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劳动法》不适用于人民警察,人民警察适用于《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