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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