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行礼架上的物品滚落下来打到别人,若车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该损害系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车辆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