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住宅小区两个工程建筑配套设施用地:“身心健康服务站、方化主题活动站”一直被个人承包单位(此承包单位承揽了房地产商产权年限的会常用房)租赁给第三方,我想问一下:业主委员会能够做为行为主体方取回吗?
可以的,于法有据,可以找对方协商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擅长:婚姻家庭
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法律知识
平均5分钟回复
立即沟通更及时
轻松委托律师
免费上门咨询
按地区找
手机号:
发送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