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是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会给学生的心理和生理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是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从2年延长为5年。5年内未被发现的,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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