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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保险人追偿,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其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义务后享有对赔偿责任者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包括抢救费用在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