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受专属管辖约束。工程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一般的合同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款纠纷受专属管辖约束。工程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一般的合同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合同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