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知识范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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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江西
2021-11-2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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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婚姻家庭 | 服务133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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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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