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几年强制报废?
吊车几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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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福建
2021-11-2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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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吊车属于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693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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