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那么可以认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公安机关都有执行管辖权。假如由户籍所在地执行,不利于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应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因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也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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