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遗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章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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