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一类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才成立,一旦第三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借款人出借时应及时了解对方信誉度、经济状况、履行能力、有无担保物、查询有无上失信名单,不能看到眼前利息稍高,而出借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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