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建立的同居关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不能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只能视为同居关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的同居关系,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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