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义务先赔付乘客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骑车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乘客与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其送到约定地点。
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应当赔偿乘客的损失。然而,为躲避骑车人致使乘客受伤,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骑车人对摔伤乘客有过错,应当负担乘客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所以,公司在赔偿了乘客的损失后,有权向骑车人索赔向乘客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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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义务先赔付乘客的损失,在赔付后有权利向骑车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