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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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福建
2022-01-2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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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管理机关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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