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了几次作权法
修订了几次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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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1-0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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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这两次修改的共同特点,一是被动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二是局部的(仅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定基本要求出发),没有针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部和主动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变化的形势,全面主动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突出问题,就应该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65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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