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此,仲裁庭有义务谨慎遵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仲裁庭也应注意不应当违反能够影响裁决效力与执行的国家立法和法院的一般观点。因此管辖权异议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仲裁庭超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授权以及国家立法授权范围进行仲裁所提出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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