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那么,在法院不同的程(起诉、审理、执行)序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在起诉过程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需要向案件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开庭传票等材料。
这里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一般而言会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
第一是打电话让你到法院去取上述手续。
第二是通过EMS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第三是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你的具体的住址,那么法院会按照你户籍所在地上面去找你。如果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并且经过社区查证,你确实不在此居住。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里送达,也可以在相关的报纸上进行送达。虽然在实际过程中这种公告送达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因为被告看到这个公告的可能性非常小,但是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最后的补救型的送达方式。因为只有在其他的方式无法送达,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二、在审理过程中
在审理阶段,如果说被告没有按照传票或者是公告上的时间到庭的话,那么法院会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之后一样是可以进行判决的。
与此同时,如果说原告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的话,那么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方式,跟之前我们说的起诉状和送传票的送达方式是一致的,如果说依然联系不到被告,那么可以继续对判决进行公告送达。
三、在执行过程中
当判决书生效以后,如果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钱款,如果被告没有履行的话,那么原告也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了。
在这个过程中,同样执行局会将相应的文书(包含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送达(包含公告送达),与此同时会采取查询被告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并且在查询到后,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而在同时,一般情况下,也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如果说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就会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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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那么,在法院不同的程(起诉、审理、执行)序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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