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不需要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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