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所以,拖延工期要执行合同双方约定的处罚措施。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对因为延期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合理的违约金作为补偿。有的甚至更长。拖延工期表面上看,是施工企业为建设单位负责,实则不然,工程承包到手,人员难以保证,管理比较混乱,工期无法控制,直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信誉等级;对外部的影响则是本地建筑企业没有-一个能准时交工的,影响了整体形象,降低了市场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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