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费不计入经济补偿金中,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工资来核算的,上述收入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但是不在工资范围内。是指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用等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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