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要根据学生体质、学生及家长是否事先将学生体质告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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