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在写字楼内撞伤路人,谁该赔偿?
前不久的一天上午,陶某在其办公的写字楼乘坐电梯下楼过程中,中途遇到顾某带一未拴狗链的犬乘电梯一同下楼。在一楼出电梯时,陶某快步走出电梯,而狗先于顾某跑出电梯,在穿行过程中撞到了陶某,使陶某惊跳跌倒,致右股骨骨折(有监控录像为证)。后经查,顾某所带出的狗是其所在公司的经理朱某的,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未果,陶某想诉诸法律讨说法。请问,是告狗的主人朱某、还是带狗的顾某呢?读者 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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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四川
2022-08-12 17:57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从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撞伤人的狗是被告朱某饲养的,当时由顾某带出来并未拴狗链,在写字楼里撞到原告,导致原告跌倒致伤,被告顾某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应注意甄别:如顾某系受朱某委托将狗带至某地,则朱某应担责,否则应由顾某担责。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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