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水壶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认证和按规定施加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蒋某销售的电热水壶未能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理应对朱某孩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本该意识到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危险,应加强对幼儿的监管,确保安全。但朱某却将电热水壶放置在孩子可触及的地方,且未采取任何隔离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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