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罪?
杨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韩某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去盗窃他人车辆,途经一商店门口时,看见高某骑自行车经过,车篮里放有钱包。于是,杨某乘坐的摩托车便慢慢向高某靠近,由杨某动手去抢车篮里的钱包,但是在抢夺过程中杨某不慎从摩托车上跌落在地,后被附近的群众抓获。骑摩托车的韩某见此情形,驾车逃离现场,而杨某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在杨某的身上搜出了小弯刀一条、撬刀两把。请问,杨某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海南 罗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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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贵州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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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的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形,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杨某最初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去盗窃的途中,另外起意而实施了抢夺行为,但是他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并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故意显露这些工具,同时也不具备使用或者故意显示这些工具的意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威胁或者遭到损害,故杨某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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