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郭某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又指使金某作伪证,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情节来处理。其次,金某和郭某因共同过失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即金某是交通肇事罪的同案犯。由于郭某是无证驾驶,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都要被判刑,且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金某是有驾照的,替郭某顶罪或许可使两人均不被判刑,也可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减轻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顶罪的目的在于逃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金某并非作伪证,而是郭某的同案犯,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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