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开发房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谭某与梁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谭某自愿将本单位内部即将开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梁某,由梁某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梁某以谭某的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实际归梁某所有。协议签订后,梁某向谭某支付了房屋转让费和购房款。后谭某要求将所转让房屋收回,并强调该房屋是单位内部开发房屋,买卖须经本单位同意,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经过单位同意。此外,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谭某无权处分该房屋,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谭某与梁某签订的《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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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贵州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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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433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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