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姚某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小羊村村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莫某,莫某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上事先加盖了祥云食品加工厂公章,收据载明“为筹建食品加工厂借款伍万元整”,小羊村账目中并未有该项借款的记载。同时,莫某也加盖了私章。此后,莫某又在该收据的“为筹建××食品加工厂”之前添加了“村”字。几年后,姚某向莫某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多次催要本金。莫某将食品加工厂的个体业主牛某出具的欠条交给姚某,该欠条上载明“今为建食品加工厂欠小羊村村民委员会资金叁万柒仟元整,以此为凭。欠款人:牛某”。后姚某以此向牛某主张债权,但未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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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贵州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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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莫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并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且,小羊村的账目中也未有该借款的记载。如果该款项确以本村的名义向姚某所借,然后作为出资投入到牛某开办的食品加工厂,那么即使当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将该借款入账,也应将牛某出具的欠条由村委会进行保管,并在村委会账目中体现,而不应由莫某保管,因此,莫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姚某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433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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