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于某与万某因长期生意往来,向万某借款共计25万元,但并未向万某出具书面借条。后万某多次要求于某还款,均未果,便起诉至法院。于某认为,万某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自己已经偿还了24万元,现仅欠万某1万元,且万某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借款关系。万某认为双方为口头约定,于某承认借款,依法应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请问,应由谁承担举证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责任?山西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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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东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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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万某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没有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承担无法要求于某还款的法律后果。

    41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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